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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徐登明腾再书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徐茂飞,徐登明,腾再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30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2001年7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理人付某,女,生于1980年1月2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徐茂飞,男,生于1999年9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徐登明,男,生于1968年8月2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徐茂飞之父。被执行人:腾再书,女,生于1974年5月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系徐茂飞之母。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徐登明,腾再书,徐茂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渝0114刑初137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登明,腾再书,徐茂飞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茂飞、徐登明、腾再书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上述三名被执行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4执30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