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胜玉申请执行刘成明、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玉,刘成明,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张胜玉,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辜茜。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爽。被执行人:刘成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明。本院在执行张胜玉与刘成明、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恒大国际装饰建材城5栋11、12号内储存的原材料,申请人张胜玉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处置变现的协议为由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绵竹兴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恒大国际装饰建材城5栋11、12号内储存的原材料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