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瑜、苟三翠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瑜,苟三翠,张兆仁,杨兆兰,王威,王正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89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负责人:贺得刚,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洋,该支行信贷经理。被申请人:刘瑜,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景泰县一条山镇。被申请人:苟三翠,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一条山镇。被申请人:张兆仁,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申请人:杨兆兰,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申请人:王威,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申请人:王正莲,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景泰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瑜、苟三翠、张兆仁、杨兆兰、王威、王正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甘0423民初892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瑜、苟三翠、张兆仁、杨兆兰、王威、王正莲银行存款20657.4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瑜、苟三翠、张兆仁、杨兆兰、王威、王正莲银行存款20657.4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