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文辉、王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文辉,王晓丽,贺广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90号之一申请人:杨文辉,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王晓丽,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贺广辉,男,成年人,住新郑市。申请人杨文辉与被申请人王晓丽、贺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贺广辉交纳担保金5000元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