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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有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宪海、吴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有民,孟宪海,吴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98号申请人牟有民,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场部社区,身份证号:23081119600117441X。被执行人孟宪海,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铁路街十四委1组64号,身份证号:230828196910200619。被执行人吴宪明,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汤原县胜利乡铁路1组27号,身份证号:230805198802290412。本院在执行牟有民与被执行人孟宪海、吴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牟有民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佳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