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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与崔玉柱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崔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52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陈庆成,系该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崔玉柱,男,1965年9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北镇市五粮农业生产资料专业合作社与崔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崔玉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5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崔玉柱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家中只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