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晓红、张明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张明起,刘淑环,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魏国峰,李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证件号码131127197710065245。申请执行人张明起,男,194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证件号码133030194909154350。申请执行人刘淑环,女,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证件号码133030195007014345。被执行人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法定代表人魏国峰。被执行人魏国峰,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金娟,地址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张明起、刘淑环与被执行人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魏国峰、李金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于2016-11-15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22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张明起、刘淑环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魏国峰、李金娟。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魏国峰、李金娟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河北金腾飞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魏国峰、李金娟在收入元至本院(户名:;帐号:,开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