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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柴松山诉被告孙宝宗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松山,孙宝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4民初118号原告柴松山,男,生于1967年4月6日,汉族,系河南省封丘县居民。被告孙宝宗,男,生于1984年10月29日,汉族,系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松山诉被告孙宝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松山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松山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松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柴松山负担。审判员  杨毛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国云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