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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特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胡甲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甲,帅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337号申请人:胡甲。申请人:帅某。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胡甲、帅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胡甲、帅某要求确认2017年3月22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余启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甲与帅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财产分割:无;2、子女抚养:婚生子胡某乙,现年5岁,婚生子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就有他自己选择。;3、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4、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在本院已进行过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艾学根、赵桂莲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