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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终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梁友福、梁双成与吕召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友福,梁双成,吕召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1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友福,男,汉族,1958年12月18日出生,农民,住巩留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双成,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农民,住巩留县。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巩留县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召本,男,汉族,1953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巩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婷,新疆枫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梁友福、梁双成因与被上诉人吕召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留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友福、梁双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被上诉人吕召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巩留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巩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梁友福、梁双成。审 判 长  王英奇代理审判员  王帷嘉代理审判员  王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