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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7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沙龙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龙,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7164号原告沙龙,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被告王荣,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龙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原告未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沙龙诉被告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然人民陪审员  祖淑琴人民陪审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