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7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沙龙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龙,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7164号原告沙龙,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被告王荣,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龙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原告未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沙龙诉被告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然人民陪审员 祖淑琴人民陪审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