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一亩泉河游园管理处、高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一亩泉河游园管理处,高跃,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一亩泉河游园管理处,住所地保定市龙泉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40489354-6。法定代表人郑立铎,该处处长。被执行人高跃,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一亩泉河游园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高跃、张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