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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长沙县江背镇力强新型墙体材料厂与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罗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县江背镇力强新型墙体材料厂,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江背镇力强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江背社区。投资人刘先清。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261,组织机构代码:184088173。法定代表人肖肯登。被执行人罗军,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58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罗军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江背镇力强新型墙体材料厂货款和实现债权费用90292元及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1月18日起算至清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3445元、申请执行费125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罗军的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