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陈海波、贾紫缘、四川达竹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陈海波,贾紫缘,四川达竹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地址:达州市达川区通达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1025165-X。负责人叶晓荣,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海波,男,生于1986年9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贾紫缘,女,生于1985年9月2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达竹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19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347008-8。法定代表人程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海波、贾紫缘、四川达竹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达竹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院(2016)川170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自动履行了被执行人陈海波、贾紫缘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借款本金351638.87元,利息50667.05元,案件受理费3287元,共计405592.9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正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