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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浦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78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浦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浦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浦某某的6135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