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浦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78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浦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牛某某与浦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0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浦某某的6135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