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与沈家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沈家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18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中路215号工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858106068G。负责人:陈炳桂,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堉胜,男,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XX辉,男,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职员。被告:沈家榕,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与被告沈家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以被告沈家榕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9.26元,减半收取304.6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