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891��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浩瀚晟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卓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浩瀚晟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卓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浩瀚晟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杨金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钟茂文。上诉人上海浩瀚晟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晟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卓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拓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45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浩瀚晟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恢复案件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存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事实。卓拓公司所述其公司一直为古旭控制、本案与古旭刑事违法有关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侦查处理的刑事案件仅涉及古旭挪用公款罪,与本案系争交易无关。古旭因交通事故已死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终止对古旭的刑事侦查,并未对古旭提起任何公诉。浩瀚晟盈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供了一系列证据材料,且本案所涉及的交易经过巡视组和审计部门的审查,并未涉及刑事案件,故请求判如所请。卓拓公司未作答辩。浩��晟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卓拓公司支付浩瀚晟盈公司欠款人民币10,654,010元;2、要求卓拓公司支付浩瀚晟盈公司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0,654,0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不属于民商事纠纷,浩瀚晟盈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浩瀚晟盈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津西检反贪立[2016]2号立案决定书,对古旭、倪烨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立案侦查。2016年3月30日,古旭死亡。经浩瀚晟盈公司申请,本院就古旭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该院��贪污贿赂局回复称:“2016年1月20日,我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古旭、倪烨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古旭因交通意外死亡。我局已终止对犯罪嫌疑人古旭的侦查活动,待下一步处理。经查,犯罪嫌疑人古旭、倪烨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事实与上海卓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虽然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曾对古旭、倪烨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立案侦查,但是该院已基于古旭死亡而终止对其刑事侦查,同时该院也明确表示其侦查案件与卓拓公司无关,故就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浩瀚晟盈公司起诉所涉事实涉嫌经济犯罪,因此一审法院驳回浩瀚晟盈公司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案应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455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庄龙平审判员 肖光亮审判员 杨喆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颖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