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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颜丙珍诉被告安徽世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丙珍,安徽世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699号原告:颜丙珍,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马头镇花园新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世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地址:郯城县人民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徐乐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俭,男,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雪,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颜丙珍诉被告安徽世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颜丙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丙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丙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芸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