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伏治淑、攀枝花市俊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俊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伏治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849号原告: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巴斯箐。法定代表人:郑加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四川明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510732346。被告:攀枝花市俊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路679号1栋2-15号。法定代表人:伏治淑(又名伏静)。被告:伏治淑(又名伏静),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俊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伏治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四川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鸿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