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建章与项中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章,项中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231号原告:王建章,男。被告:项中元,女。原告王建章与被告项中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建章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收25元,由王建章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朱明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孟威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