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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建章与项中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章,项中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231号原告:王建章,男。被告:项中元,女。原告王建章与被告项中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建章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收25元,由王建章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朱明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孟威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