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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2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村民。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李某某应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3执32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