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6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青浦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马鸿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青浦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马鸿波,上海志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823号原告:上海青浦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智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友,男。被告:马鸿波,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告:上海志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弄2幢3层A区310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青浦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鸿波、被告上海志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青浦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青浦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陆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