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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诚栋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苏世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诚栋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苏世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932号原告:兰州诚栋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钱宝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徐岳山,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苏世儿,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西坪乡号。原告兰州诚栋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苏世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诚栋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诚栋房屋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诚栋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兰州诚栋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