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宗荣,刘鹏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583号原告: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宗歧,经理。被告: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宗荣,总经理。被告:王宗荣,男,该公司董事长,住青岛。被告:刘鹏帅,男,该公司采购员,住青岛。原告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宗荣、刘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计391元,由原告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