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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宗荣,刘鹏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583号原告: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宗歧,经理。被告: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宗荣,总经理。被告:王宗荣,男,该公司董事长,住青岛。被告:刘鹏帅,男,该公司采购员,住青岛。原告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四洲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王宗荣、刘鹏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计391元,由原告青岛启昌五金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