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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福建省信嘉贸易有限公司、刘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福建省信嘉贸易有限公司,刘剑勇,高巧芳,刘可光,江琳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2566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96643943R。主要负责人:黄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信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新华中路3号天恒国际大厦13层1309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752697-2。法定代表人:刘剑勇。被告:刘剑勇,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高巧芳,女,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刘可光,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江琳月,女,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福建省信嘉贸易有限公司、刘剑勇、高巧芳、刘可光、江琳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10元,减半收取16155元,由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韦信钱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人民陪审员  陈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玉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