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4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大伟与深圳市良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大伟,深圳市良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的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3413号 原告:郭大伟。 委托代理人:冯传军,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弈月,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良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的佳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郭大伟诉被告深圳市良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的佳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减少至10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大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58元(原告已预交),就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收取的受理费46708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剩余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