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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占洪旭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洪旭,北京聚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占洪旭,女,1991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北京聚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峪新大街9号223室。法定代表人江秀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占洪旭与北京聚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聚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聚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