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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月萍与张喜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月萍,张喜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192号原告:杨月萍,女,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张喜才,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杨月萍与被告张喜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月萍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月萍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月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月萍负担。审判员  徐玉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