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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委托代理人佘玮,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云042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借款本金29500元;二、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截止2016年4月30日的利息3274.5元;自2016年5月1日以未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150元,两项合计77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王某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江县支行申请执行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云0422执7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咏执行员 张云华执行员 易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