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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永会、席国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会,席国定,张红军,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739号申请执行人贾永会,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5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席国定,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2日,禹州市组。被执行人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国定,住所禹州市号。申请执行人贾永会申请执行席国定、张红军、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席国定、张红军、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限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席国定、张红军、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席国定、张红军、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600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席国定、张红军、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的款项5406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席国定、张红军、禹州市尚庭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