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狄维金、季汝瑾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维金,季汝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274号原告:狄维金,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季汝瑾,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1号通信枢纽工程大楼。主要负责人:王星昌,总经理。委托诉讼��理人: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狄维金、季汝瑾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狄维金、季汝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狄维金、季汝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维金、季汝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狄维金、季汝瑾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狄维金、季汝瑾负担。审判员 唐乐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华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