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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3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崇社与雷莉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崇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3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贾崇社,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生,被执行人:雷莉霞,女,汉族,1975年09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崇社与被执行人雷莉霞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6500元,执行费148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12748元,剩余案件款已依法扣划,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975号民事判决书的��行。解除对被执行人雷莉霞价值664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