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嵩县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长春一案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高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嵩县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吴成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牛会军,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高长春,男,汉族,1954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嵩县伊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标的款60000元,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光辉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冰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