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佘佳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佘佳丽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945号罪犯佘佳丽,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2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佘佳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向佘佳丽及同案人追缴赃款24700元,退还各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刀具均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6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关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女子监狱监狱指派干警许某、田某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佘佳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1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佘佳丽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佘佳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佘佳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佘佳丽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该犯余刑不足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故对其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佘佳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