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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盼盼与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盼盼,田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1110号原告:张盼盼,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田伟,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张盼盼与被告田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盼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盼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田伟偿还借款2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自2017年1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天600元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6年12月23日,被告称需要周转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2万元,用期一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同时约定如不按时还款,每天按借款的30%承担违约金。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迟迟不能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准如所请。被告田伟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3日,被告田伟通过一小贷公司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即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22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如果未能到期归还,每天按借款金额30%收取违约金。原告张盼盼为其担保,被告田伟未能按期偿还时由原告张盼盼偿还。到期后,被告田伟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张盼盼承担了还款责任,偿还了本金20000元及违约金1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盼盼为被告田伟承担了还款责任,原告有权利向被告追偿,被告田伟应当偿还代偿款20000元。被告田伟在借款时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每天按借款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过高,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已自愿偿还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张盼盼要求被告田伟偿还两天的违约金12000元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伟应偿还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两天违约金。对于原告张盼盼主张其替被告田伟偿还借款后的违约金,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盼盼代偿款2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两天);二、驳回原告张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田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