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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侯越、闫锦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越,闫锦怡,曹秀峰,闫富贵,刘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90号申请执行人侯越、闫锦怡、曹秀峰、闫富贵被执行人刘海明申请执行人侯越等四人申请执行刘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海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刘海明已履行1万元,剩余案款已做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712号的执行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刘海明不按还款计划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陶铸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