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9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守臣与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臣,丁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9222号原告:韩守臣,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泠,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晨,男,1992年8月14日出��,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韩守臣与被告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韩守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6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0月9日及2016年11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借款年利息为60,000元,被告分12期向原告归还。双方另约定若被告有任一期到期未能归还的,原告可直接要求被告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被告到期后未能如约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争议由“借款行为发生地即平台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借款行为发生地即平��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复兴广场,按协议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怡婷、沈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