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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4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刘增娣等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刘增娣,黄海伯,黄至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4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法定代表人王晓莉。被执行人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刘增娣。被执行人刘增娣,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黄海伯,男,1949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至浩,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大千美食林实业有限公司、刘增娣、黄海伯、黄至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刘增娣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号XXX室。经公开拍卖于2017年4月7日成交,买受人为姚建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成交价为人民币5,12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增娣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号XXX室的查封,上述房产转归姚建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朱 伟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满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