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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志强、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志强,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临海市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志强,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卢树威,镇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海市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柏叶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向红,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志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杜桥镇政府)、临海市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人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10民终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志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把2015年的年休假作为2014年的年休假错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年休假,这样2014年的年休假应加上2013年的。事实上,陈志强仅在2015年第一次享受年休假,同全镇几百号人一样,就是2015年当年的年休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2、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的支付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3、杜桥镇政府提交的2013年年休假工资已在2014年补发的证据是假证据,杜桥镇政府与新世纪人才公司恶意串通,搞逆向劳务派遣,造成陈志强由新世纪人才公司派遣的假象,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法院却视而不见。二、同工同酬工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与年休假工资完全可以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却认定同工同酬差额、二倍工资、加班工资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审理,与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不符。据上,陈志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2013年年休假工资问题。陈志强主张年工资为42000元,原审法院即按年工资收入42000元计算陈志强的年休假工资。具体为:年工资收入42000元÷12个月=月工资收入3500元,日工资收入为月工资收入3500元÷21.75天即160.92元。因陈志强对未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在拖欠之时即已经知道,原审考虑年休假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的规定,支持陈志强两年的赔偿主张,即2013年、2014年的年休假工资总额为160.92元*5天*200%=1609.20元,因此,原审并未遗漏2013年的年休假工资。2、关于劳动用工主体问题。经核实,陈志强与新世纪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新世纪人才公司)派遣乙方(陈志强)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是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乙方(陈志强)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在城管办从事城市管理岗位工作。证明陈志强事先知道派遣的性质及岗位。新世纪人才公司与杜桥镇政府签订有《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的内容衔接一致,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陈志强提出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同工同酬工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与年休假工资是否可以合并审理的问题。陈志强仅就年休假工资向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陈志强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时还提出“同工同酬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三项诉讼请求,此与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具有不可分性,不能合并审理,故针对同工同酬差额、二倍工资、加班工资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才能审理,原审法院对陈志强新增加的该三项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并无不当。综上,陈志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志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 虹审 判 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