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兆银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银,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226号原告王兆银,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柳洲东路200号北外滩水城第一街区A3栋102-109室。法定代表人马永红,总经理。原告王兆银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兆银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兆银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兆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由王兆银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