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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国志、董玉珠、孙楗钺与刘会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志,董玉珠,孙楗钺,刘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志,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董玉珠,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楗钺(曾用名孙杨),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会民,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志、董玉珠、孙楗钺与被执行人刘会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307577.1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13元及公告费300元。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万元,案外人刘冰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驳回了其执行异议申请,之后案外人刘冰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该案正在审理当中。现经过对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会民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组成合议庭核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