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佛保、张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佛保,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邹佛保被执行人张华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邹佛保申请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5425元,承担执行费281.37元。本院已执行3000元,尚有2242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1执1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殿臣审判员 廖路长审判员 王卫东书记员 王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