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陈方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陈方武,施敏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2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德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47848。负责人宋勤芬。被执行人陈方武,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施敏之,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8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施敏之所有的杭州市北景西苑24幢2单元201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徐庆修(身份证号码:)以31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北景西苑24幢2单元201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庆修所有,被执行人施敏之名下位于杭州市北景西苑24幢2单元201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庆修(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徐庆修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北景西苑24幢2单元201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凌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