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陶与辜虹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陶,辜虹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248号原告吴陶,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辜虹妍,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陶诉被告辜虹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陶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陶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