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蔡学芝与蔡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学芝,蔡学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民初790号原告:蔡学芝,男,汉族,1955年8月19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蔡学富,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蔡学芝与被告蔡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学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学富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学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48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日,被告蔡学富称因经济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蔡学芝借款15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5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蔡学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供书面或口头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据,经本院核查,证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认定。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11月1日被告蔡学富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蔡学芝借款15000元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分,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蔡学富只偿还1000元的利息,下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有偿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蔡学富向原告蔡学芝借款,并出具借据予以证明,双方已经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学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学芝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850元。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蔡学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胜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