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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3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诽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3刑初480号自诉人庞某某,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役军人。诉讼代理人王留根,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诽谤于2016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杨新坡,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庞某某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诽谤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庞某某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庞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戚振岭审判员  韩天宇审判员  王培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