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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莫亚珍与梁火木、张燕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亚珍,梁火木,张燕玲,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1255号原告莫亚珍被告梁火木被告张燕玲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北路**号*楼。原告莫亚珍与被告梁火木、张燕玲、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莫亚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2、判决被告梁火木、张燕玲赔偿医疗费5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2017年4月15日,被告梁火木驾驶被告张燕玲所有的粤K×××××号轻型自卸货车,于15时00分在化州市凤口砂石场路段倒车时,与周信照驾驶搭载着原告莫亚珍的粤K×××××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莫亚珍左锁骨骨折,左肩膀皮肤大面积片状擦伤,右胸部及右肘部血肿等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活动受限。原告当日被送入化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目前尚在该院骨科治疗中。本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梁火木负主要责任,周信照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化州市人民医院诊断,预计需要医疗费用60000元。已用去医疗费40000多元,尚需住院一个多月才能康复出院。事故发生后,被告没有依法支付医疗费用,给原告的康复造成极大的危害。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其他损失,待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权利),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茂名辖区只有一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而没有一间“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原告莫亚珍所诉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亚珍的起诉。本案不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