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老范煤炭经销部与林玉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老范煤炭经销部,林玉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762号原告: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老范煤炭经销部。被告:林玉柏。本院审理原告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老范煤炭经销部与被告林玉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老范煤炭经销部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玉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老范煤炭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平泉县南五十家子镇老范煤炭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田旭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权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