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11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3222号原告:朱某1,男,195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朱某2,男,198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朱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1承担。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