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曹洪勤、刘中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勤,刘中庆,庆云县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曹洪勤,男,汉族,1967年3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刘中庆,男,汉族,1966年5月1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庆云县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斌职务:经理地址: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曹洪勤与刘中庆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排除妨害纠一案中,刘中庆与曹洪勤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4)第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宁宁 关注公众号“”